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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安大学学生实验守则

发布时间:2019-07-09作者:

 长安大学学生实验守则

一、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实验室做实验,不得无正当理由迟到、早退和旷课。

二、学生进行实验前要做好预习,明确实验的目的、要求,掌握实验的内容、方法和步骤,并接受指导教师提问检查。经检查合格后,方可进行实验。

三、学生在实验室内,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,保持安静,不准高声喧哗、打闹、嬉戏等;不准随地吐痰和乱丢杂物等。

四、学生进行实验时,要严肃认真,按实验规程正确操作,仔细观察,真实记录实验数据,不得修改原始记录,不抄袭他人数据,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或干扰他人实验。

五、学生在做与剧毒、易燃、易爆、放射性物质、有毒有害菌、强光源、有毒气体等危险物品有关的实验,必须在教师指导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,不得擅自操作。

六、学生实验过程中要注意安全,出现意外事故时要保持镇静,并迅速采取措施(如切断电源、气源,化学灼伤时迅速用水冲洗等),防止事故扩大,并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。

七、学生在实验过程中,如发现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,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处理,不得让有问题的设备继续运转,以免发生事故。

八、学生要进入开放实验室做实验前,应事先和有关实验室联系(上网预约或直接与实验室预约),报告自己的实验目的、内容和所需实验仪器。经审核同意后,方可在实验室安排的时间内进行。

九、学生在实验完成后,须整理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,清理实验场地,关闭电源、气源等。经指导教师同意后,方可离开实验室。

十、学生要爱护仪器设备,节约用水、用电、用气和实验材料,不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,不得私自带走实验室的任何物品。

十一、学生违反操作或擅自动用贵重仪器设备或其他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,必须做出书面检查,承担赔偿责任,并由学校或所在学院(系、研究所)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酌情处理。

十二、学生要按时完成实验报告并交指导老师批阅。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,应由指导老师退回该学生重做。

十三、本守则适用于长安大学所有本专科学生、研究生。

十四、本守则由长安大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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